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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主之地3洪泽盆地劫车(成都劫车绑架案)


【资料图】

1、先绑后抢案件虽同时触犯绑架和抢劫两个罪名,但规定择一重罪处罚。

2、按照吸收犯理论,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,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,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、对象一致时,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。

3、行为人先抢劫,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,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将被害人绑架,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。

4、同时,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,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,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,再者,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。

5、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,仅成立绑架罪。

6、结合刑法修正案(九),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:(1)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7、(2)犯前款罪,杀害被绑架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8、(3)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,希望对大家有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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